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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管理办法和出口认证咨询
更新日期:[2017/3/1]
进口管理办法和出口认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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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收支口商品认证事情的办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查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查验法实行条例》(以下简称《实行条例》)和国度有关划定,订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实用于收支口商品的宁静、卫生和质量认证。包罗入口国或国际专业认证机构委托商检机构办理的出口商品认证。 第三条 国度商检局卖力天下收支口商品认证的办理事情。 国度商检局各直属的商检机构办理所卖力地域的收支口商品认证事情。 商检机谈判国度商检局承认的查验、认证机构凭据国度商检局同外国有关机构签署的协议,大概担当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详细实行收支口商品认证事情。 第四条 商检机谈判国度商检局指定的机构凭据申请办理收支口商品认证事情,对经认证及格的收支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发表认证证书,答应利用收支口商品认证标记。 收支口商品认证标记分为宁静标记、卫生标记和质量标记。 第五条 依占有关执法、行政法例的划定,收支口药品、计量用具、汽锅压力容器、船舶(包罗海上平台、重要船用设置装备部署及质料)和集装箱、飞机(包罗飞机发动机、机载设置装备部署)以及核承压设置装备部署的认证事情,由其他查验、认证机构卖力实行。 第二章 收支口商品认证 第六条 外洋厂商或其署理人,我国出口生产企业或外贸谋划单元,均可申请收支口商品的宁静、卫生或质量认证。 第七条 申致意全、卫生认证的入口商品应切合我国逼迫性尺度或认证协议划定的尺度要求。 申致意全、卫生认证的出口商品应切合认证协议划定的尺度或入口国逼迫性尺度要求。 申请质量认证的收支口商品应切合对外商业条约或认证协议划定的尺度要求。 申请入口国认证和国际专业认证的出口商品应切合入口国认证机谈判国际专业认证机构划定的尺度要求。 第八条 申请收支口商品认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物批量生产所需的完备、准确的产物图纸、技能要求和查验规程。 (二)包管产物、元器件、零部件和原质料质量所需的生产设置装备部署、工艺装备、计量用具、查验仪器和试验设置装备部署。 (三)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应切合《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和有关卫生法例、划定。 (四)相应的专业技能职员、技能工人和计量、查验职员,能根据图纸、工艺文件和技能尺度举行生产、查验和试验。 (五)切合认证要求的质量办理体系。 第九条 对各种收支口商品认证的生产企业的检察,食品类可参照《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其他各种商品可参照有关质量允许制度稽核条件。 第十条 入口商品认证由国度商检局指定的机构受理,并构造实行对生产企业检察和对其样品查验。经检察、查验及格的,由国度商检局答应后签发认证证书、答应利用认证标记。 第十一条 出口商品认证由国度商检局各直属的商检机构受理,并构造实行对生产企业检察和对其样品查验。经检察、查验及格的,由商检机构答应签发认证证书、答应利用认证标记,并报国度商检局存案。 第十二条 需利用入口国或国际专业认证标记的出口商品,为能顺遂通过认证,淘汰不必要的重复,可由生产企业或外贸谋划单元先向生产地商检机构提出申请,做生意检机构或国度商检局指定的机构预查验及格后,再向入口国或国际专业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第十三条 收支口商品认证详细步伐按《收支口商品认证明行细则》划定举行。 第十四条 海表里的查验、认证机构可以向国度商检局申请承认。经稽核承认的机构负担指定的样品查验或对生产企业的检察、一样寻常监视查抄事情。详细的承认步伐和要求按国度商检局划定办理。 第十五条 经国度商检局承认的海内专业认证委员会认证及格的产物申请收支口商品认证的,对此中雷同的项目和尺度,在其有用期内一样通常不重复检察和查验,商检机构应按本措施划定举行必要的监视查抄。 第三章 监视办理 第十六条 商检机构或国度商检局指定的海表里机构,对经认证及格的商品及其生产企业举行不定期监视查抄,对生产企业的监视查抄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七条 经认证及格的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出现下列环境之一者,由发证机构打消其认证证书并制止其利用认证标记: (一)在监视查抄中发明不切合本措施第二章第七条和第八条划定,并在划定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 (二)海表里用户提出索赔退货,经查抄,商品不切合第二章第七条所划定的要求的; 被打消认证证书的商品及其生产企业,自打消之日起半年后方可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生产企业制止生产经认证及格的商品达一年以上的,其认证证书自行失效。待规复生产后可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八条 经入口国或国际专业认证机构认证及格的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或国度商检局指定的机构凭据认证协议或外国有关机构的要求,对认证的商品及其生产企业举行监视查抄,如发明不切合认证协议要求的,按认证协议划定举行处置处罚。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商检机构或国度商检局指定的机构的检察、查验效果有贰言,可按《实行条例》划定申请复查或复验。 第二十条 参加《商检机构实行查验的收支口商品种类表》的经认证及格的商品收支口时,仍需按国度有关法例办理报验手续,由商检机构凭据必要实验监视查抄。 第二十一条 收支口商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记的样子容貌形状由国度商检局制定宣布。 第二十二条 私自利用和变卖、伪造、转让认证证书或认证标记的,按《商检法》及实在行条例有关划定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凡实行入口商品宁静质量允许制度的商品,按国度商检局有关划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按划定缴纳用度,详细收费项目和尺度另行划定。 第二十五条 有关机谈判职员应对申请认证商品的技能、生产企业的生产和查验技能、查验和检察效果保密,掩护申请人的合权权柄。 第二十六条 申请认证的海表里厂商或其署理人应为到生产企业举行检察和一样寻常监视查抄的职员提供必要的事情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由国度商检局卖力表明。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自一九九三年十仲春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发表的《收支口商品认证办理措施(试行)》同时废止。 |